(2010)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仕勇与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楚洪、周楚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勇,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楚洪,周楚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陈仕勇,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林楚洪,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楚标,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勇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楚洪、周楚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勇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仕勇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