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卢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