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静,绰号“二娃”,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静伙同“小七”、“张龙”(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下房路某号,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叶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500余元。2007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周静伙同“高汉”(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中房弄某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谢某的暂住房,窃得人民币20余元及裤子1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谢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及技术性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静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