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欣、胡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黄欣,胡志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欣。被告:胡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欣、胡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欣、胡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3元,减半收取21,5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