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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欣、胡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黄欣,胡志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欣。被告:胡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欣、胡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欣、胡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3元,减半收取21,5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