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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呼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郝宝林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郝宝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呼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郝宝林,男,29岁,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晶,区长。原告郝宝林诉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2008年4月27日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宝林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郝宝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宝林承担。审 判 长 周 燕审 判 员 辛宗寿代理审判员 李素青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