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甲、卢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甲,卢乙,卢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甲、卢乙、卢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卢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0年7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