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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甲、卢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甲,卢乙,卢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22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被告:卢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甲、卢乙、卢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卢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0年7月29日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