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等与黄某某、程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刘某,刘丙,刘丁,刘甲、刘乙、刘某、刘丙、刘丁与被告黄某某、程,黄某某,程甲,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534号原告:刘甲。原告:刘乙。原告:刘某。原告:刘丙。原告:刘丁。被告:黄某某。被告:程甲。被告:程乙。原告刘甲、刘乙、刘某、刘丙、刘丁与被告黄某某、程甲、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甲、刘乙、刘丙明确放弃实体权利,诉讼主体变更为原告刘某、刘丁。本案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刘某、刘伟平、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甲、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刘某、刘丁起诉称,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6月2日向其母亲廖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2.5%计算,被告程甲、程乙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黄某某仅归还了至2009年12月1日止的6个月的利息。此后,出借人廖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因病去世,原告刘某等人作为出借人廖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程甲、程乙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74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刘丁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黄某某、程甲、程乙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原告刘某、刘丁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其母亲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程甲、程乙担保的事实;2、云和县公某某死亡证明一份,证明廖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因病死亡的事实,进而证明廖某某的30000元债权应由其夫刘甲,其女刘乙、刘丙,其子刘某、刘丁继承的事实;3、刘甲、刘乙、刘丙声明一份,证明刘甲、刘乙、刘丙自愿放弃对廖某某30000元债权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刘某、刘丁俩人继承,并行使追偿权的事实。被告黄某某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后对支付了多少利息记不清楚。被告程甲、程乙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程甲、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的放弃。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出借人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程甲、程乙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出借人廖某某已去世,其债权作为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廖某某的配偶刘甲、女儿刘乙和刘丙自愿声明放弃对廖某某债权30000元的继承,而由原告刘某、刘丁俩人共同继承,并行使追偿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刘丁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9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程甲、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黄某某、程甲、程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飞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