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朋好友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