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褚绍州与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绍州,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褚绍州。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被告:吴国瑞。被告: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绍州诉被告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绍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