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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褚绍州与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绍州,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褚绍州。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被告:吴国瑞。被告: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绍州诉被告吴国瑞、绍兴县瑞杰涂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绍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