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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边淑贵、边秀芹与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淑贵,边秀芹,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边淑贵。申请执行人边秀芹。被执行人申本花。被执行人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边淑贵、边秀芹申请执行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边淑贵、边秀芹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2216.50元,已执行26000元,剩余86216.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淑贵、边秀芹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申本花、青岛利泉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淑贵、边秀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