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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泰格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泰格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风,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男,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泰格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8号23楼F座。法定代表人李泽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格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成都恩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