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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鲁卫强与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卫强,裘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66号原告:鲁卫强。被告: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卫强诉被告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卫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卫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