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鲁卫强与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卫强,裘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66号原告:鲁卫强。被告: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卫强诉被告裘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卫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卫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卫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