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某,深圳市×××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局。上诉人原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知产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8月1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斯(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