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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宋吉会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吉会;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89-1号原告:宋吉会,男,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33号。负责人:王魁,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会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或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吉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或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