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詹才洪与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才洪,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浩,韦巍,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詹才洪,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浩,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韦巍,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军,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国盛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宜城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权150万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