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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高士杰与徐雪丰、覃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杰,徐雪丰,覃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杰,农民。被执行人:徐雪丰。被执行人:覃王静,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400号高士杰诉徐雪丰、覃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雪丰、覃王静尚欠申请执行人高士杰人民币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士杰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