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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爱连、张士凤等与张爱飞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张爱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张爱连。原告张士凤。原告张爱华。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被告张爱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渊、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与被告张爱飞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撤回对被告张爱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35元,本院减半收取4767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林德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