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爱连、张士凤等与张爱飞共同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张爱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张爱连。原告张士凤。原告张爱华。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被告张爱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渊、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与被告张爱飞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连、张士凤、张爱华撤回对被告张爱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35元,本院减半收取4767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人民陪审员 林德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