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振灵与张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灵,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灵,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迪,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0号李振灵诉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迪长期外出。本院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在册,另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查明,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迪尚欠申请人李振灵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