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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文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常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2005年11月6日,被告酒后无故持啤酒瓶砸原告颈部,并致原告受伤而住院治疗。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子女抚养费。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11月6日,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2006年6月29日,因结婚证遗失,双方向文某某民政局申请补发结婚证。2008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被告及女儿的户口簿,原、被告的结婚证,文某某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ct检查报告单,照片,原、被告之女陈某乙及证人卢某某当庭陈述的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满二年,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女儿陈某乙的抚养问题,因陈某乙已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在其父母离婚后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故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确定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女儿陈某乙,并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女儿陈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周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友人民陪审员  王建秋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