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行审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蓝行审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武军,男,该局稽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吴亮,男,该局稽查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肖新房,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卫东,男,该公司蓝水新城一期一组团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威,男,该公司蓝水新城一期一组团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2010年4月9日,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蓝)质技监罚字(2010)第1701010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仅改正了违法行为,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处罚义务。2010年8月4日,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其承建的蓝田县蓝水新城一期一组团工程中已安装的312块电表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即于3月22日立案查处,进行调查,现场勘查,并经集体研究决定,于3月31日,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蓝)质技监罚字(2010)第1701010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五万元。2010年4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全部电表的检定合格证书。本院认为,国家对水表、电表等计费计量器具实行首次强制检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蓝)质技监罚字(2010)第1701010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蓝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蓝)质技监罚字(2010)第1701010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李少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