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狄甲、狄甲与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甲,狄甲与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狄甲。委托代理人:狄乙。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市规划××室内。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狄甲与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玲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甲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狄乙,被告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保险××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甲起诉称:2010年6月6日,被告泽园出租公司驾驶员孙某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浙j×××××号出租车从九龙大道横山头天安修理厂驶往九龙大道唛歌方向,10时零分许,途径唛歌前出口处左转弯掉头进入非机动车道路时妨碍狄甲驾驶三轮车,三轮车往花坛靠时碰撞花坛,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9519.56元。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和狄甲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jt8317号出租车向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损失共计16059.56元(其中医疗费951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0元、续治费10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2840元、交通费3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泽园出租公司赔偿70%。被告泽园出租公司答辩称:孙某某是浙j×××××号车辆的承包人,如孙某某无力赔偿由公司赔偿;发生事故时浙j×××××号车辆未碰撞原告,原告自己受惊吓后摔倒,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续治费、误工费不予认可。被告保险××答辩称: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剔除超医保部分,误工费、护理费、续治费、营养费、交通费不予认可。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剔除菜、饭费136元,医疗费为9383.56元(其中医保范围内医疗费8394.42元);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伤情及医院出具的证明,酌情确定原告的营养费为50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泽园出租公司的驾驶员孙某某违规驾驶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事故的车辆向被告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泽园出租公司赔偿60%。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医疗费9383.56元(其中医保范围由医疗费839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0383.56元,被告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394.42元;超过部分由被告泽园出租公司赔偿593.48元。原告主张续治费和护理费、误工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泽××公司的驾驶员违规驾驶车辆,致使原告因避险摔倒受伤,被告泽圆公司辩称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狄甲9394.42元。二、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狄甲593.48元。三、驳回原告狄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温岭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审 判 员 杨玲彬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