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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449陆桐生与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桐生,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449号原告陆桐生,男,194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吴江市。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桐生诉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桐生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元,由原告陆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