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26号申请人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门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人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o年六月二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农业银行余姚支环城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ca/0101858341号(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人宁波威奇尔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科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科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军审判员 王元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