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志将与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将,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938号原告:郑志将。委托代理人:毛留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利民,象山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志将与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象山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16日对原告郑志将及借款人陈霖嫌疑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志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