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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志将与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将,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938号原告:郑志将。委托代理人:毛留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才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利民,象山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志将与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象山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16日对原告郑志将及借款人陈霖嫌疑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志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