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继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继会,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继会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继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丁继会趁无人之际,在岱山县长涂镇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四百米宿舍4号楼409室窃得同室人员吕春军皮夹内银行卡1张。同年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丁继会用该卡先后在高亭镇、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等地ATM机上取款共计人民币6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继会通过家属将所窃的全部赃款归还给吕春军。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继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吕春军的陈述;书证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卡取款记录单;视听资料光盘;岱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丁继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继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继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给失主,故对被告人丁继会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继会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继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路审 判 员 徐雅娟人民陪审员 陈义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美生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