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缪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缪某某。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申请称:郑某某系其母亲,1992年古历9月3日,被申请人郑某某独自一人外出,至今杳无音信。故申请人请求本院宣告被申请人郑某某死亡。经查:郑某某,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其配偶李玉友已过世。199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8月2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郑某某的公告,现一年的公告期间已届满,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作为直系亲属,申请宣告郑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永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