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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凤珠与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凤珠,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甘建生,张德英,李孙降,李顺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孝先。委托代理人:徐学远。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星誉。委托代理人:王宇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被告:甘建生。被告:张德英。被告:李孙降。原告:刘凤珠。被告:李顺宇。法定代理人:张德英,系李顺宇母亲,身份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甘建生、张德英、李孙降、刘凤珠、李顺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4元,由原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