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金德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德,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66号原告:汪金德。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建设集团华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德诉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德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2472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汪金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