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登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登字第4-7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李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泓润6号”轮,于2010年8月17日,以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90万元用于船舶建造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转账汇款回单、借条等与此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李某提出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66万元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李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