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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杨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