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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裕民二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亨静与闻耀全、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亨静,闻耀全,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桥农贸市场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裕民二初字第0789号原告罗亨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耀全。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六佛路。被告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桥农贸市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负责人:闻耀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