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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灯塔乡双河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905236692。被告:文某某,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08062467。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