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灯塔乡双河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905236692。被告:文某某,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08062467。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