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责任公司、宁波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甲、宁波市××与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责任公司,宁波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甲、宁波市××,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王甲。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东路××号(5-19)(5-20)。法定代表人:王乙。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继红、审判员夏锋和代理审判员李勤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6月23日,被告王甲因生活、经营需要,将其自有的50箱休闲裤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典当借款100000元,约定“典当期限一个月,自2009年6月23日始至2009年7月22日止,月综合服务费率为3.6%,月利率为0。如有逾期,逾期不足5天的,月综合服务费用按实计算,逾期5天以上,甲方在收取逾期阶段的月综合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加收30%作为逾期费并视为乙方违约。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从属费用。”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为被告王甲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在2009年6月23日向原告承诺如不能按期支付月综合服务费用、利息,合同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应付费息,同意原告在不低于80000元价格变卖质押典当物。同日,原告出具当票并支付当金,被告王甲也收受了当金。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当也不赎当,并以种种借口不协助原告变卖或拍卖,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甲均未兑现承诺或归还借款,另一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甲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2010年3月4日的综合服务费及逾期加收综合服务费34320元,支付自2010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综合服务费及加收逾期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综合服务费率3.6%再加收综合服务费的30%逾期费),承担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甲未答辩。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未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典当合同原件一份、承诺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王甲将50箱休闲裤作为质押物担保向原告典当借款,并对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时间及费用作了约定;2、当票原件一张、现金支票存根一张,拟证明2009年6月23日将典当款支付给被告王甲;3、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律师费发票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权某。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2009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休闲裤质押典当合同一份,本案原告为合同甲方、被告王甲为合同乙方、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为合同丙方。合同中约定:“一、乙方向甲方质押典当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质押典当期限自2009年6月23日始至2009年7月22日止。质押典当月综合服务费率为36‰,月利率为0‰。……三、乙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50箱休闲裤的所有权出质作为甲方质押典当借款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从属费用。四、乙方保证及声明:……(2)质押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如有逾期,逾期不足5天的,月综合服务费用按实计算;逾期5天以上,甲方在收取逾期阶段月综合费用的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费并视为乙方违约……六、丙方权某与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丙方对本合同内乙方的全部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担保。担保保证期限为所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时止。”合同三方某某以签字或盖章。同日,被告王甲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不能按期支付月综合服务费用、利息,合同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及应付费息,同意原告在不低于80000元价格变卖该50箱休闲裤,不足债务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原告于当日出具当票一份,在扣除综合费用3600元后,将当金96400元付给被告王甲。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典当借款本金。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出律师费用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签订的休闲裤质押典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适当地履行义务。被告王甲向原告质押典当借款后,应当按约履行相应的赎当义务,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未按约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原、被告的典当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22日止,到期后双方并未再办理书面的续当手续,故在形成绝当后原告并没有权某再向被告王甲主张按原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由于被告未续当也未赎当,在形成绝当后,原告应当及时通过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被告的质押物,所得款项用来归还被告所欠的当金本金、综合服务费及相关的违约金。对于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扩大损失,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虽然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由于原告就该部分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故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参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归还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质押典当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王甲支付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上述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宁波市××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宁波市××××责任公司负担800元,被告王甲、宁波市××剑××有限公司负担29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继红审 判 员 夏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