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寿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委托代理人:李小文。被告:徐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