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商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与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河××天××华府。法定代表人: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顾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害者,其损失应通过追赃程序处理,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提起诉讼。本案中,追赃或者退赔程序的救济尚未穷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顾某某侵占上诉人资金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原判在顾某某陈述已无赃可退的情况下,剥夺上诉人的诉权某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由顾某某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表明的侵占上诉人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之事实,已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顾某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生效刑事判决表明,顾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未能追缴的部分赃款,将继续予以追缴。而本案中上诉人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本身即为赃款的一部分,可藉追赃程序寻求救济,无需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主张。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绍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