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与宋晓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宋晓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0298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奥丽赛大厦)。法定代表人:应春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副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炯,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于2010年8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各自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瑞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晓军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