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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