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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鲁林诉闵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林,闵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鲁林,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闵彤,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林诉被告闵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鲁林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