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鲁林诉闵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林,闵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鲁林,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闵彤,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林诉被告闵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鲁林承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