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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登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登字第4-5号申请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申请人朱某某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泓润6号”轮,于2010年8月16日,以宁波泓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在“泓润6号”轮上工作时的劳务报酬101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证人调查笔录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朱某某提出的10180元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朱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