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久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久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杭州久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利红。委托代理人:张军军。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被告:魏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久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魏傅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