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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无业。上诉人庞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某于2010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庞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