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宇涛与陈胜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宇涛,陈胜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倪宇涛。被告:陈胜玉。本院受理原告倪宇涛诉被告陈胜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宇涛撤回对被告陈胜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