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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宇涛与陈胜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宇涛,陈胜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倪宇涛。被告:陈胜玉。本院受理原告倪宇涛诉被告陈胜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宇涛撤回对被告陈胜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