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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忽某某。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星光街××号。法定代表人:厉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小龙涉嫌私刻被告单位的公章,现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被告单位与本案所涉的闲林镇万景村工程材料正在审计,原告尚无法调取该工程的相关证据,又因本案的事实认定与该工程的相关证据有关,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