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374-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忽某某。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星光街××号。法定代表人:厉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小龙涉嫌私刻被告单位的公章,现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被告单位与本案所涉的闲林镇万景村工程材料正在审计,原告尚无法调取该工程的相关证据,又因本案的事实认定与该工程的相关证据有关,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