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建与绍兴市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绍兴市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重字第4号原告:李建。委托代理人:徐庆华。被告:绍兴市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胜龙。委托代理人:李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绍兴市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