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阳与被告李富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阳,李富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曾阳。被告李富贵。原告曾阳与被告李富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0年8月23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但原告曾阳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阳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