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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阳与被告李富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阳,李富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曾阳。被告李富贵。原告曾阳与被告李富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0年8月23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但原告曾阳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阳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