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甲、杨乙、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因与杨甲、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甲,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杨乙,杨甲、杨乙、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因,新昌××国土资源局,新昌××××空调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星街××村。法定代表人杨乙。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乙。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原审第三人新昌××××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喻村)。法定代表人杨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丁。上诉人杨甲、杨乙、浙江省××县××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新昌××××空调部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0)绍新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甲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杨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