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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倪晓珍、屠鹏飞、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倪晓珍,屠鹏飞,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晓珍,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屠鹏飞,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诉被告倪晓珍、屠鹏飞、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