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丽君诉被告刘建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常某某,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