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常俐丽与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俐丽,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常俐丽,女,1956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常俐丽申请执行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