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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蔡福泽、谢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蔡福泽,谢成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6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负责人:陈昌聪。委托代理人:陈千政。被告:蔡福泽。被告:谢成生。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为与被告蔡福泽、谢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两被告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故依法于同年4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千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福泽、谢成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起诉称:被告蔡福泽因购纸板缺资于2009年4月10日向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谢成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届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蔡福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息(自2009年12月8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被告谢成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息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明确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3569.5元。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蔡福泽、谢成生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蔡福泽因购纸板缺资于2009年4月10日向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谢成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被告蔡福泽、谢成生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蔡福泽、谢成生未到庭应诉,又未能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蔡福泽因购纸板缺资于2009年4月10日向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谢成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届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蔡福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予以还款。被告谢成生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息的起算时间,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福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到期息3569.5元、逾期息(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8.8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谢成生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成生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福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蔡福泽、被告谢成生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人民陪审员  林志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更多数据: